一、出口监管仓库概述
1.含义。出口监管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对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进行存储、保税货物配送、提供流通性增值服务的海关专用监管仓库。
出口监管仓库分为出口配送型仓库和国内结转型仓库。
出口配送型仓库是指存储以实际离境为目的的出口货物的仓库。
国内结转型仓库是指存储用于国内结转的出口货物的仓库。
2.存放货物的范围。经海关批准可以存人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有:
(1)一般贸易出口货物;
(2)加工贸易出口货物;
(3)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转入的出口货物;
(4)其他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
出口配送型仓库还可以存放为拼装出口货物而进口的货物。
出口监管仓库不得存放下列货物:
(1)国家禁止进出境货物;
(2)未经批准的国家限制进出境货物;
(3)海关规定不得存放的货物。
3.出口监管仓库的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设立,首先应符合海关规定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仓库面积等5项条件,经海关受理审批作出行政许可以及验收,经直属海关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方可投人运营。“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
二、出口监管仓库货物报关程序
出口监管仓库货物报关,大体可以分为进仓报关、出仓报关、结转报关和更换报关。
1.进仓报关。出口货物存入出口监管仓库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主管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填制出口货物报关单。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交出口许可证件和缴纳出口关税的,必须提交许可证件和缴纳出口关税。提交报关必需单证和仓库经营企业填制的“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入仓清单”。
对经批准享受入仓即退税政策的出口监管仓库,海关在货物入仓办结出口报关手续后予以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对不享受入仓即退税政策的出口监管仓库,海关在货物实际离境后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
2.出仓报关。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出仓可能出现出口报关和进口报关两种情况。
(1)出口报关。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出仓货物出口时,仓库经营企业或其代理人应当向主管海关申报。提交报关必需的单证,并提交仓库经营企业填制的“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出仓清单”。
人仓没有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的,出仓离境海关按规定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
(2)进口报关。出口监管仓库货物转进口的,应当经海关批准,按照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①用于加工贸易的,由加工贸易企业或其代理人按加工贸易货物的报关程序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②用于可以享受特定减免税的特定地区、特定企业和特定用途的,由享受特定减免税的企业或其代理人按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报关程序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③进人国内市场或使用于境内其他方面,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按一般进口货物的报关程序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3.结转报关。经转入、转出方所在地主管海关批准,并按照转关运输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出口监管仓库之间、出口监管仓库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保税仓库等特殊监管区域、专用监管场所之间可以进行货物流转。
4.更换报关。对已存入出口监管仓库因质量等原因要求更换的货物,经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批准,可以更换货物。被更换货物出仓前,更换货物应当先行入仓,并应当与原货物的商品编码、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和价值相同。
三、监管和报关要点
1.出口监管仓库必须专库专用,不得转租、转借给他人经营,不得下设分库。
2.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应当如实填写有关单证、仓库账册,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仓库月度进、出、转、存情况表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定期报送主管海关。
3.出口监管仓库所存货物的储存期限为6个月。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储存期限,应在到期之前向主管海关申请延期,经海关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4.出口监管仓库所存货物,是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任何人不得出售、转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5.货物在仓库储存期间发生损毁或者灭失,除不可抗力原因外,保税仓库应当依法向海关缴纳损毁、灭失货物的税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经主管海关同意,可以在出口监管仓库内进行品质检验、分级分类、分拣分装、印刷运输标志、改换包装等流通性增值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