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至2012年,我国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起诉11起,被诉30起,作为第三方参与91起。从统计来看,诉讼发起方胜诉多于被诉方。因而,在普通人的心目中,中国是国际贸易保护的受害者,但是在本案中似乎成了一个加害者?世贸组织的裁决与国民的感受和期望形成较大反差。
解答这个问题要从WTO体制及我国的入世谈判说起。WTO体制是以规则为导向的法律体制。衡量WTO成员之间案件成败的标志,除涉案贸易利益得失之外,更为重要的,在于能否说服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规则澄清和解释方面做出有利于自己的解释。
在中国入世谈判时的特定条件下,作为一种妥协和让步,中国从大局出发接受了一些 “特殊条款”,这些条款或增加了中国的义务,或减损了中国的权利,后者主要体现为对华反倾销、反补贴和特保措施。这是西方国家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在反倾销案件中使用替代国办法,以及对中国产品实施特别保障措施的法理来源。
因此,中方在相关诉讼时常处于被动地位。一些明显带有保护主义色彩的案件被诉诸WTO后, 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只能以涉案规则本身为基础,严格地“依法判案”。而在欧美起诉中国的案件中,适用的是WTO的一般规则,中方败诉的风险要明显加大。
随着中国和世界各国贸易关系不断深入发展,贸易摩擦不可避免。特殊条款终将成为历史,贸易争端及败诉也并不可怕,关键是在实践中我们能不能学习和深刻理解规则。
一方面,要尊重规则,积极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用WTO规则约束规范自己的行为。比如,应积极转变政府职能,运用符合国际惯例的手段来调控经济;推进国内市场开放,提高政策的透明度;及时主动推进金融自由化改革和汇率机制市场化、弹性化;加强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维护公平竞争的环境等。
另一方面,要善用规则,合理运用国际规则维护自身权益,积极参与规则制定和全球经济治理。要尽早在主要贸易伙伴国家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待遇;要求欧美等西方国家在反倾销案件裁决中取消替代国做法,按照我国国内价格确定产品的正常价格,并对涉案企业采取实事求是、单独对待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