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全监管局日前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天津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全市重大危险源单位要于2016年3月底前完成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重新辨识分级、安全评估和登记备案。
《意见》指出,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包括冶金、制冷、电力、水务等行业使用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工贸企业)要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标准的要求,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辨识,记录辨识过程和结果,并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要求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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