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限货物定义
货物装车后,车辆停留在水平直线上,铁路运输货物的任何部位超出机车车辆限界基本轮廓者或车辆行经半径为300米的曲线时,货物的计算宽度超出机车车辆限界基本轮廓者,均为超限货物。
超限货物等级划分
根据货物的超限程度,超限货物分为三个等级:一级超限、二级超限和超级超限。
一级超限:自轨面起高度在1250毫米及其以上超限但未超出一级超限限界者;
二级超限:超出一级超限限界而未超出二级超限限界者,以及自轨面起高度在150毫米至未满1250毫米间超限但未超出二级超限限界者;
超级超限:超出二级超限限界者。
超限货物超限位置
根据货物超限部位所在的高度,超限货物分为三种类型:上部超限、中部超限和下部超限。
上部超限:自轨面起高度超过3600毫米,任何部位超限者;
中部超限:自轨面起高度在1250毫米至3600毫米之间,任何部位超限者;
下部超限:自轨面起高度在150毫米至未满1250毫米之间,任何部位超限者。
超重货物定义及等级划分
装车后,重车总重活载效应超过桥涵设计标准活载(中-活载)的货物,称为超重货物。
根据货物的超重程度,超重货物分为三个等级:一级超重、二级超重和超级超重。一级超重:1.00<Q≤1.05;二级超重:1.05<Q≤1.09;超级超重:Q>1.09。注:Q为活载系数。
超限超重货物运输标识
装车后,应用颜色醒目的油漆标画易于判定货物是否移动的检查线,并在货物两侧明显处以油漆书写、刷印或粘贴“X级超限、X级超重”,或挂牌标识。
超限车运行速度的规定
超限货物的任何超限部位与建筑限界之间的距离(以下简称限界距离),在100毫米至150毫米之间时,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限界距离在超过150毫米至200毫米之间时,时速不得超过25公里;
限界距离不足100毫米时,由铁路局根据实际情况规定运行办法。
建筑限界管理
铁路局必须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定期对管内建筑限界进行检测,并将办理超限货物铁路运输线路的建筑限界资料报铁道部备案。
建筑限界资料应包括分区段的综合最小限界尺寸表和断面图,以及线路的相关技术资料(最小线间距、最小曲线半径、最小道岔辙岔号等)。
办理超限货物运输线路上需要临时缩小既有限界施工时,施工单位应书面向铁路局申请,铁路局审核后上报铁道部,经批准后方可施工。